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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法律解析
婚姻

車震人妻喊「爽」代價25萬

新北市43歲的張男,戀上妹妹的卓姓高中女同學,2人不顧均已婚身分,談起不倫戀,前年白色情人節時車震偷情,被張妻用錄音筆錄下,2人在車上長達7分鐘的呻吟喘息聲,及完事後,張男說「流出來」、「爽啦!」等語,新北地院依通姦罪,判2人各徒刑3月,可易科9萬元;另張男須賠償卓夫25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因覺老公形跡可疑,張妻於是在老公車上偷偷放置錄音筆,孰料,果真錄到前年3月14日,張男載卓女到台北市某大學附近車震。張男先抱怨卓女穿太多,光脫衣就很浪費時間,接著出現2人擁吻、性愛的呻吟聲。
聽到錄音內容後,張妻打電話怒飆卓女「妳會有報應的」、「白色情人節很美嘛,唉得大小聲,破壞我婚姻」;卓女則愧疚地連說:「對不起」、「我跟妳下跪!」強調不會再跟張男有任何聯繫,但張妻決定「切了」這段感情,提告2人通姦,與老公離婚;卓夫則選擇原諒妻子,並向張男求償100萬元。〔記者陳慰慈/新北報導〕(自由時報)


【法律解析】

刑法第239條規定:

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,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,就叫「通姦」也稱做「和姦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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